FOB风险与责任有哪些?担心无提单放货怎么办?
(FOB)离岸价格,又称“船上交货价格”,英文缩写为FOB,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。是指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由买方承担,不计入结算价格之中的销货价格。
FOB条款货物到达码头货物上船后风险与责任费用等转移买方。在国际贸易中,不同的贸易条款其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,这是外贸工作者值得注意的问题,卖家需要明确在使用 FOB 条款时存在的风险性。
FOB 条款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:
1、 由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引发的运输风险及单据结汇风险
2、 难以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
卖方先发货,但表明物权的 提单 有可能不在卖方手中,此时,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却在买方手中,对卖方形成极大的威胁;若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,卖方未要求改证,此时,买方会想方设计寻求单证的不符点,从而退单和拒付,最终导致卖方钱货两空。
3、船货衔接不到位
在FOB条款下,因为由买方租船订舱,而货又在卖方,故牵涉三个通知,备货通知—派船通知—装船通知,这就意味着出口方、进口方、 货代 及实际承运人间应亦步亦趋,不能有丝毫的马虎。若卖方未及时备货及装船,而买方按期派船,则卖方应承担所产生的空舱费、滞期费;相反,若因买方派的船只提前或延迟到达,同此产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责。
4、与现代化的集装箱方式不相适应
伴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,货物的滚装运输、集装箱运输及多式联运等日益发展,仅局限于水上运输的FOB CFR CIF 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。尽管由于心理惯性及运输单据的某些特性,导致人们不适当地使用FOB条款价格,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。
案例
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(下称卖家)与韩国公司(下称买家)签订贸易合同,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一宗,贸易方式为FOB。
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,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,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。
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,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。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,但是,毕竟货款没有收到,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,于是,卖家继续催促。但是,后来,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,买家不会再付款了!提单在手,货物怎么会被提走?
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,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。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问题在于,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?当前,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: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,想让其承担责任,恐怕不容易。
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(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),买家控制运输;货代往往听从买家,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;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!
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:船东单和货代单。货代以自己(或其代理人)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,取得船东单;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(甚至得不到提单),发货人、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。
总而言之,每种贸易条款都具有不同的风险,FOB条款也不例外。作为 外贸 工作者需要了解清楚FOB条款的风险性,从而有效的加以使用。而近年来,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盛行在FOB条款下兴起了客户指定 货代 之风,但这种方式有时会由于客户与指定货代的恶意串通,使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,而收不到货款。因此在使用FOB价格条款成交时应注意以上提到的风险。
共有 0 条评论